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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盟章程

 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:中关村思德智能健康养老产业联盟 (以下简称本团体),英文名称Zhongguancun SSIDC Smart Health and Senior Care Industrial Alliance,缩写SSIDC。

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由北京地区智能健康养老领域的企业、社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,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致力于促进智能健康养老领域“产、学、研、用”一体化,充分发挥企业、科研机构、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的作用,加强智能健康养老产业的行业研究、产品研发及交流合作,推动我国智能健康养老产业快速发展,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。

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,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指导单位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: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8幢3层3043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开展智能健康养老领域的学术研究、学术交流、技术研发、成果转化、信息咨询、会议会展、对外交流、专业培训、承办委托。

(一)开展智能健康养老领域的学术研究、学术交流活动;

(二)促进智能健康养老领域的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;

(三)为智能健康养老行业成员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;

(四)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及行业成员开展智能健康养老领域论坛、沙龙、研讨会等各类会议及活动,加强行业交流沟通;

(五)开展智能健康养老领域对外交流活动,促进国际合作;

(六)组织联盟会员单位及行业成员进行技术及业务培训,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(理事会授权的机构)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六)有推荐会员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,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,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。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,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;

(七)决定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。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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